基于Arcman先生的指导,我得出了两点:
1、我对于“自相对弧合——数性同一”的自相对数的理解有偏误,需要修正。
2、关于称谓用法的一些收获。
我对Arcman先生的指导做了分析,如下:
“若以“弧线”为例,其相对数(这里是以“弧线”作为了“相对数”的形式定义)“1”的形式定义是其自倍(两个绝对弧),相对量“1”的定义这是弧线的弦(这里是以“弧线的弦”作为了相对量的形式定义)(直径)。代数关系记作2的一次方。也就是说绝对弧的“1”次自相对的相对数和相对量分别是“2”。以此类推,弧面的代数关系记作2的2次方,即绝对弧的“2”次自相对的相对数(我认为这句话相当于将“弧面”作为了相对数的形式定义)和相对量(我认为这句话相当于将“弧面”作为了相对量的形式定义)分别是“4”,绝对弧子的分别是“8”。这弧数学中关于数量定义及其关系的逻辑基础。”
上面分析是我的理解,同时我也得出了一些结论:
在考量数、量代数关系的前提下:
(1)绝对弧中,绝对数的形式定义为径;绝对量的形式定义为弦;这个没有问题。
(2)对于稍微复杂点的弧合形式,如弧子。
弧子中的某一个径,不再能作为弧子自相对数的形式定义;弧子自相对数的形式定义相当于是“弧子”形式本身。
同理,弧子中的某一根弦,也不再能作为弧子自相对量的形式定义;弧子自相对量的形式定义相当于是“弧子”形式本身。
(3)对于不太复杂的弧合形式,如弧线。
弧线的自相对数的形式定义即“弧线”;弧线的自相对量的形式定义是弧线的弦,而实际上,参考(2),我觉得弧线的自相对量的形式定义也可以相当于看作是“弧线”。
因此,将相应表格优化一下,可使描述方式更加完备。
(注:这里反复推敲表述方式,是因为我觉得这个问题的讨论,能够让读者以更开阔的视角来看原著或论坛,而不再拘泥卡壳于某一表述方式;同时,我也想将我的表述体系打磨到位。觉得晦涩的朋友,可以跳过过程,只要结论(如“表格”)是经得起推敲的即可。)
综上述,相应表格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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