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对于经验的现象学再现
〔意〕R.艾姬蒂文
徐英瑾译
世界哲学2004年第1期
译者前言:必须承认,关于维特根斯坦的思想转型期(大约从1929至1936年),我国学术界还缺乏系统的研究,该时期维氏本人对“现象学”的短暂研究(这一研究乃是维氏在欧陆现象学运动的影响之外独立进行的)则更不为汉语哲学界所知。海外学界对于该问题的探索肇始于美国哲学史家斯皮格尔伯格于1968年发表的论文《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1929-一?)》,尔后相关论文、著作便在大西洋两岸不断问世。上世纪90年代中叶,以搜集维氏思想转型期文献为主的“维也纳版本”开始以德文原又陆续刊行,为学界深入研究维氏的现象学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第一手资料。本文即是作者研读这些新发现的资料后的最新研究成果。译文中所指的“维氏手稿”的各卷在内容上均与维也纳版本的各卷相对应。
本文作者罗撒丽娅·艾姬蒂(Rosara Egidi)女士系罗马第三大学哲学系教授,意大利著名的维特根斯坦专家。2002年4月17至20日,译者在赴意学习期间曾于那不勒斯哲学研究所以学术评论员的身份参加由她主持的学术讨论会“作为心灵哲学家的`第三个’维特根斯坦”。本文的翻译已得到作者本人与出版者的同意。
在1929年的头几个月里,维特根斯坦曾提出这样一种观点:有一种语言是能够描述直接经验的予料的。他本人称这种语言为“现象学的”或“主级的”语言。他对于这种语言所作的探究,见诸于其《遗稿》的头四卷,《哲学评论》(以下简称为PB)还有《大打字稿》(以下简称为BT)中被冠名为“现象学”与“唯心论”的两个章节中。这些材料带给读者最大的困惑可能是:尽管他明明已说过他已经不对这种(关于现象学语言的)观点感兴趣了,可他仍对此观点津津乐道。自1964年PB公诸于世以及稍后的一段时间里,他的这种奇怪的断言看上去就几乎成了一个谜。然而,若我们对他的手稿作一番仔细的审视,我们就会发现:如何解释他的这种明显怪异的论断,其实并不复杂。原来,在维特根斯坦遍览他本人的大量手稿、并以此为素材编辑PB的过程中,他其实并未刻意留心于自己写作这些手稿的时间次序问题。比如,PB开篇处的评论是他在1929年末写下的,但是同一本著作的主体则是在同一年的前几个月写下的。另外,几乎在他构思出其现象学观念的同时,他自己的批评就摧毁了这种本来可能构成一门独立科学的想法。然而,同样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以后非但并未丧失他对于直接经验的现象所抱有的兴趣,这种兴趣本身反而成为了贯穿维氏哲学著述活动始终的一个恒久主题,甚至还在他对于心理学的哲学所作的最后反思中占据了统治地位。《关于颜色的评论》中的一个段落展示了这一点。维氏在此写道:
尽管并不存在现象学,但是现象学的问题总还是有的。
我们无疑可以在维特根斯坦思想发展的各个阶段,包括其青年时代的著述中找到他对于现象学问题的兴趣。但同样真实的是,他真正持有下述错误见解的时间却异常短暂:现象学问题只有通过一些专门建构出来的原则—他本人称之为“现象学”,才能得到解决。我们认为,这个短暂的“现象学”阶段可能迄始于1929年的上半年,也就是在他结束了10年左右的学术沉默、返回剑桥、重开哲学活动之际。该阶段构成了维氏哲学转型期前半阶段的特征。至于维氏哲学转型期的后半阶段则始自于1929年末,期间维特根斯坦拒斥了现象学语言,并将现象学转换成为语法。本文考察的论题,在时间上将局限于维氏转型期的这两个阶段之间。
维特根斯坦1929年的哲学考察是与《逻辑哲学论》(以下简称为TLP)的一些遗留难题紧密相关的。1929年的研究亦关涉于他的下述发现:对于一些无法被真值函项理论处理的命题而言,并不存在什么能对其进行充分逻辑分析的手段。其实,早在TLP中,通过维氏对于下述问题的研究所提供的反例与例外,真值函项逻辑的绝对统治地位看来已经遭到了挑战,这些问题牵涉到的范围包括:l)普遍性;2)模态;3)命题态度;4)那些以混颧流转的感觉予料世界为指称物的表达式;5)特别是颜色命题。看上去,这些反常与例外乃是存身于“可说”的领域与语言之外的“只可被显示”的领域之间的一个边界地带之中的。
尽管关于现象学的想法在不久之后就注定成为了一个幻相,但是维氏提出的这种新观点的确是一种“概念文字”:一方面,它能够防止我们犯下那些不可避免地与日常语言的用法相联系的范畴错误;另一方面,它也能够对那些看来不能被真值函项逻辑分析的命题形式进行再现。在一篇名为《略论逻辑形式》(以下简称为RLF)的论文中,维特根斯坦将这种新语言所必须完成的任务规定为:甲)给出一幅关于命题的逻辑结构的清晰图像;乙)避免伪命题的形成;丙)以单义的方式使用语词(RLF,第29一30页)。此外,他还不断地流露出“真值函项逻辑并非不可或缺”的念头,甚至还在手稿中对其作了清楚的表达:“我有一种想法,即使没有真值函项逻辑,这种想法也行得通”。在对将颜色命题视为基本命题的处理方案所导致的困难进行反思时,他将这个念头带人了PB。在PB中,他暗暗提出了这样一个假设:我们可能构造出一些其运作可以不借助于真值函项帮助的逻辑建构物(节76b)。具体而言,在写作PB时,一方面正是出于对于真值函项逻辑不完整性的发现,另一方面则是出于试图提供一种“对于世界的完全描述”的设想(这种描述是真值函项逻辑所无力完成的),维特根斯坦才提出了对TLB的外延化论题进行修改的论证。他指出,那些在真值函项逻辑中统治着逻辑常项之用法的规则,事实上并未在他早年的处女作所陈述的东西里“得到穷尽”(PB节82a):因为面对诸如颜色命题之类的徒有基本命题之表的逻辑构成物,真值函项逻辑是无法提供一种有效的分析工具的。上述这种在该时期维氏思想中颇占上风的考量,不仅统治着其手稿头两卷的那些处理现象学议题的章节,而且还充斥于RLF的文本中——而他在这份酝酿于1929年上半年的文本中所意图达到的目标则恰恰是:我们必须决定何种语言最适于再现感觉予料的原初世界。
为了举例说明这种语言的特殊运作情况,维特根斯坦对下述观点作了论证:关于感觉予料的命题其实就是最明显的基本命题,而且儿尸所考察的那份逻辑常项清单是不足以分析这些基本命题的。在1930年l月他与石里克进行的一次长篇谈话中,他回忆起了TLP中的一个错误,而正是这个错误,引导他提出了一种现象学方式的解决方案:
我曾经有过这样一种设想:基本命题一定是彼此独立的。对于世界的充分描述,其实就是这样一些基本命题的逻辑积:其中一些是肯定命题,一些则是否定命题。而我误入其途之处也在于此。我之所以错的理由如下:
我那时已经建立起了关于逻辑常项的句法运用的规则,比如说,“p ·q”。但当时我并没有想到这一点:这些规则可能是关涉命题的内在结构的。我当时的理解错就错在:我曾相信即使不去注意命题的内在关联,逻辑常项的句法也可以被建立起来。但这个想法行不通。
因而,维特根斯坦在同一个文本中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们很有必要将真值函项逻辑融入一种更为广泛的、具有一种包罗万象的句法语言的语言之中,而所谓“真值记号系统”只不过是这种句法的“一个组成部分”(PB节83b)。
除了一些片段式的建构以外,维氏的第一卷与第二卷手稿还明确提出了这样一种想法:现象学注定得成为一种描述感觉予料世界的语言;这种被维氏称为“主级系统”的语言,乃是一个迥异于“次级系统”的描述性模型,而构成后面所说的这个“次级系统”的语言则是以描述物理世界为其功用的。不过,即使我们通过这种方式完成了对于真值函项逻辑的独断权的颠覆,并且自认为这种颠覆乃是一项重要的新成就,我们也不能认为这就意味着TLP的哲学逻辑由此被消灭了,或者说,支撑这种逻辑的图像理论也由此被消灭了。
其实,在其转型期的头一个阶段,维氏是不主张拒斥图像理论的。他认为,通过对于这个理论根基处的缺憾所作的修补,我们还是可以以某种方式继续保留它的。无论是在其手稿的头四卷里还是在RLF中,他为这种修补所付出的努力,至少是可以与他为建立主级语言的规则所付出的辛劳相提并论的。如果维氏的这种有些“保守”的态度没有得到研究者应有的重视的话,我们就很可能会冒这样一种风险,即把维氏试图将TLP的逻辑体系扩展为一种能够清楚描述物理世界与感觉予料世界的语言(或符号系统)的努力误解为他在理论上的一种动摇。对于这种语言的特质与目标的澄清,就是维氏手稿头四卷、RLF,以及一些插人PB之中的、写作时间更早的哲学片段的主题。
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对于视觉空间现象的讨论便足以说明现象学语言是否能自如地处理人类知觉世界中的这个由视觉现象构成的、至关重要的部分,或者说,这种讨论为该语言的效用提供了一块试金石。事实上,也正是在对视觉空间现象进行分析时,我们才发现命题的形式是与“日常语言所诱导我们去期望的那个样子截然不同”的。(RLF第258页)在这种情况下,在对知觉进行描述时对日常语言的不加选择的运用只能催生“无穷无尽的误解”,或者只能变成像“一个空转的轮子”(PB节1c)之类的东西。
对于这个问题的最自然的解决方案可能是通过扩展日常物理语言的语法规则的范围来使得这种语言更为有力。另一个处理方案则是通过一种专门为再现原初经验予料而被创制出来的语言来为日常物理语言提供支撑—而这正是维氏手稿头一卷所提出的方案。当然,我们也可以运用物理语言去言说原初世界(即经验的直接予料),这样物理语言所能言说的东西就可以不局限于那些处于物理世界中的“理论”对象(用维氏本人的术语来说,即“假设”对象)了。在最后这种情况中,尽管物理语言所完成的任务其实是与现象学语言一样的,但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这种任务已经被简化到了仅仅足够描述什么东西是“可被证实”的范围之内,因此,这种简化就必须略去“如何去进一步表达直接经验之间的那些细致人微的差别”这项复杂程度远甚于前者的任务。
实质上,现象学语言与物理语言并不互相排斥,它们只是描述予料的两种不同的方式。如果具有感觉予料所提供的不同样态的话,这两种语言就都能完成这同一个任务。另外,这两种语言对于感觉予料世界与物理世界的各自的适用范围也是很明晰的。在维氏转型期较早阶段的著述的不同地方,他也不断确认了这种对于感觉予料的双重再现方式的存在。维氏还对隐藏在这种不太让人留意的用法中的危险进行了揭示:
我们所有的言谈方式都取自于正常的物理语言。但这些言谈方式却不可能在不对对象进行歪曲的前提下被运用于认识论或现象学。
与此同时,他还警告我们:如果我们用一种言谈方式同时来对付物理与精神这两个不同的领域,并由此将物理语言与现象学语言混为一谈的话,那么我们就会铸成大错。这个想法还在PB的57节中得到了最清楚的阐明:
若有人欲意将日常的物理语言运用于直接被给予的东西的疆界之内的话,那么最糟糕的哲学错误就会应运而生。
现在我们先作一个小结。大家必须牢记:当我们谈到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所涉及的“两种语言”或“语言学的二元论”时,我们实际上所说的乃是对于实在的不同的映像方式(为了再现现象,我们就得在两种方式中作出抉择)。因此,在笔者看来,维氏所作的这些陈述一定不能被解释为出现在其早年手稿(或其他同期著述)中的某种不确定性——我们已经看到了,这些早年手稿一会儿以展示现象学语言与物理语言之间的差异为目标,一会儿又致力于强调两种语言的描述任务的同一性。正如下面这段引文所示:
现象学语言所描述的东西,恰如日常语言,即物理语言所描述的。现象学语言必须将自己仅仅限制于可被证实的东西上。但一般地来说,这是否可能呢?
我们不能忘记,物理语言所描述的也只是原初世界,而不是什么假设的世界。假设所涉及的,仅仅是何种描述方式在实践上更便利或更合适。这样的话,这种假设对世界的诸种描述是否还具有本质意义呢?
或如更晚写就的一个段落所示: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推出:非常明显,现象学语言与我们的日常物理语言所描述的东西是同一的。前者只比后者多了这样一个好处:利用这种语言来表达事物,人们的表达方式就可以更加简洁,同时误解事物的风险也会被减少。
正是考虑到两种语言各自所具有的不同充分条件以及对于它们的不加甄别的使用导致的误解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在维氏转型期的头一个阶段,他的确是让自己左右于某种“建立一个以再现感觉予料为专职的符号体系”的诱惑的。就这样,维氏涉险陷人了“现象学语言的令人迷惑的沼泽地”。
维氏手稿的头一卷以一种TLP的方式非常清楚地提出了这样一些问题,即:凭借量化的手段来描述或再现视觉空间,到底是如何可能的?坚持说什么“对于像视觉感知那样的现象的描述所具有的形式,就是基本命题借以再现物理世界对象的形式”,其立论根据是否真的经得起推敲呢?乍一看,对于视觉空间中的现象的摹写,似乎的确并不要求具有一种被赋予特权的、不同于那种从属于物理语言的较简单而常见的再现方式的新再现方式:
现在请问:是否有一种被赋予特权的、同时也是特别直接的方式来摹写事物呢?我相信没有!
每种摹写方式都具有同等的权利。
这样,采纳此种而非彼种摹写方式,看上去就得主要取决于哪种语言更适于再现那种我们必须得加以分析的现象了。维氏实质上是主张对视觉现象作特殊处理的,以此避免那种因无法识别视觉现象与物理世界对象间的范畴差别而造成的混淆。比如说,如果运用物理方法去再现知觉现象真的是像伯特兰·罗素在其1914年论文《感觉予料与物理学的关系》中所说的那样是值得一试的话,那么物理学就是“真正的现象学”,因为物理学的语言不仅能包含理论的以及假设的构建物,而且还能包含对于“体验”的表达式。在其手稿的头两卷里,维氏之所以要探索这种罗素式的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其实就是为了立即否弃该方案,并由此向大家显示:物理学的语言毕竟不适于像针对予料的语言那样运作,且物理学乃是某种非常不同于现象学的东西:
看上去我们似乎很有理由说“通过物理学对于视觉空间所作的摹写的确是最简单的”,也就是说,物理学大概就是真正的现象学。
但也有一种针对这种观点的反对意见:物理学乃是以“真”——也就是对于发生的事情的正确预言——为自己的目标的,而现象学则不处理“真”,它只处理意义。
正如我们马上就要看到的那样,为了加强在该段落中提出的将现象学描述为物理学对立物的论证,维氏还增加了一些其他的界说。这些界说在总体上加强了这样一个在其转型期十分典型的观念,即存在着物理的与现象学的双重语言。维氏所作出的这些论证尤其标划出他当时从关于“真”的逻辑向关于意义的逻辑过渡的思想发展轨迹。这种过渡就是他思想转型期的重要特征。当物理学追求“真”时,现象学则瞄向了意义(Sinn),因此现象学在本性上就是规范性的,因为我们不能说现象学命题是真的或假的,而只能说它们遵守或者违背了句法规则。现象学与规则领域之间的协调一致使得它自己与物理学相互区别—而物理学法则是用于统治事实世界的。正如维氏在其手稿的头一卷所说的那样,物理学建构出法则和理论,而现象学仅仅对可能性加以规定。换言之,现象学只指涉所有“可能具有意义的”,即“可以被设想的”东西。因此,现象学的任务看上去乃是描述性的,而物理学的任务则是阐释性的。实际上,对于事实的描述来说,现象学提供的乃是规则,而这些事实则是物理学通过法则与理论来加以解释的。
现在我们就来审视“视觉空间的现象学”这个话题。该话题由维氏在手稿的头一卷中提出,并在PB中,特别是在PB中得到了系统化、条理化的处理。由此,这些讨论就发展成为了一系列内容丰富、自成一体的文本。这些讨论所关心的具体话题是:当我们指涉视觉空间的现象时,下列哪些属性词才能被我们合法地使用,比如“简单的/复合的”、“绝对的/相对的”、“无限的”、“可分的/连续的”,还有诸如“发现自己在……状态中”、“远离”这样的范畴,以及对于数目、颜色、时间与人称的种种规定。在维氏所讨论的这些论题中至少有三个值得我们注意,因为它们仍在他放弃了现象学的范式以后在其思想中得到了幸存。它们是
甲)不能通过那些用以描述“对象”的逻辑来描述“现象”;(乙)对于感觉予料的表达是独立于时间的;(丙)“现象”并不牵涉到对于主体的指称。这三个主题甚至在维氏拒斥现象学以后仍然对他保持着吸引力。因此,这些话题也向我们揭示了为什么维氏对于“现象学的问题”的兴趣能够被保持到其最后的哲学著述活动之中。
根据论题(甲),对于“现象”的描述所处的分析层面是不同于对于“对象”的描述所属的层面的。这个看法源自于其在手稿首卷开篇处所作出的、关于心灵与物理学之间不同描述样态的区分(这也就是现象学语言与物理语言之间的区分)。在维氏看来,当我们对感觉予料即现象世界进行言说时,我们会下意识地使用那些指称物理对象,即物理世界的范畴。他感到,这种范畴混淆是来自于一种他在BT中称为“形而上学错误”的危险误解的。当我们将视觉空间中的一个现象(比如说,一个斑点)描述为一个对象或“事物”时,当我们将现象的属性设想为对象的属性时,上述错误就会应运而生。反过来说,像“一个对象”或“一个事物”这样的表达式则是适用于诸如光波与细胞之类的物理学的理论存在物或假设存在物的(它们是不能在严格意义上被“看到”或被“描述”的)。这也就是说,被“看到”及被“描述”的实际上就是现象或感觉予料,而非对象或事物。因此,从维氏手稿首卷的角度看,一个“对象”是不可能成为一个现象学范畴的。这样,2艺尸的逻辑看上去就不适用于描述视觉空间的现象了。具有相同属性的两个对象具有相同的名称,同理,具有不同属性的两个对象则具有不同的名称〕。
根据TLP的逻辑,说两个对象具有同一个属性乃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这两个对象就会由此成为一个对象),但若我们说在视野中两个现象共享同一个属性的话,矛盾就不会产生。当我们凝视具有同一种颜色的两个点时,我们看到的乃是一种颜色处在两个位置上。这纯粹是一些几何学特征,仅仅是可能性。就像我们不能错将现象当成对象一样,我们也不能按照言说对象属性的方式来言说视觉现象的属性。举例说,说什么两个点享有某种特定的空间关系并且将物理属性赋予视觉现象,乃是无意义的(Unsinn)。如果我们要指称视觉空间的现象的话,像“简单的”、“复合的”、“绝对的/相对的”、“无限的”、“可分的”、“连续的”那样的属性词,以及对于空间、时间和人称的规定,都得遵守一种不同于物理语言句法的新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