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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心理现象是真实属性还是人为归属? [打印本页]

作者: Arcman    时间: 2017-12-3 01:45
标题: 心理现象是真实属性还是人为归属?
心理现象是真实属性还是人为归属?

2017-12-03 哲学园



心理现象是真实属性还是人为归属?

高新民

作者简介:高新民,华中师范大学 心灵与认知研究中心,武汉 430079 高新民(1957- ),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心灵哲学和认知科学研究。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17 年 10 期
原发期刊:《学习与探索》2017 年第 20178 期 第 1-8 页
关键词: 心理现象/ 解释主义/ 物理主义/
摘要:解释主义既是一种解释学,同时又是一种具有革命和叛逆意义的心灵哲学理论,认为精神或心灵不像自古以来人们天经地义地认识的那样,是实在地进化出来并自在存在的,而是人们为解释的需要而归属于人的。这些观点从特定的角度发展了物理主义,至少为物理主义的发展开辟了新的路径。解释主义在解答心灵的本质问题时提出了一种革命性、建设性的思想。它引出的新的有意义的但过去被掩盖、遮蔽的问题是,人们关于心理现象的认识究竟是实在的反映,还是归属或解释的产物?解释主义的最大的理论功绩是对心理因果性问题做了大胆的探索,尽管仍有种种问题,但为唯物主义进一步具体说明心理的能动的反作用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解释主义对物理主义的发展还体现在新解释主义对它的新的回应和解读之中。解释主义从特定的角度发展了物理主义,至少为物理主义的发展开辟了新的路径,客观上有活跃物理主义研究的作用,因此有理由说它为物理主义在当代的发展做了有益的尝试,值得我们在发展唯物主义的过程中思考和借鉴。

英美最近流行的解释主义既是一种解释学,同时又是一种具有革命和叛逆意义的心灵哲学理论。作为一种解释学,它有一致于欧洲大陆解释学的地方,如探讨文本理解所以可能的条件,但它关心的解释对象不是书籍、绘画之类的文本,而是人的话语和别的躯体行为;它要揭示的解释所以可能的条件主要是非语言的条件;更重要的是,它是带有整体论性质的哲学理论,由此决定它具有学科多态性的特点,即同时是解释学、意义理论、语言哲学和心灵哲学。作为一种心灵哲学理论,解释主义相对于常识、传统哲学乃至已有的物理主义都发起了一种“哥白尼式转向”,其表现是,它不仅对立于二元论,否认心理现象有独立的本体论地位,而且作为一种特种形式的物理主义,有对其他形式的物理主义的超越,例如对一般物理主义所承诺的心理现象的二阶的、随附的存在地位也表示怀疑,其激进的形式甚至根本否认这种存在地位,强调人本无心灵,本无意向状态,心理状态是我们的解释性投射的产物,是我们为了解释人的行为而强加给人或归属给(attributeöto)人的。质言之,精神或心灵不像自古以来人们天经地义地认识的那样,是实在地进化出来的,而是人们为解释的需要而设定的。对此,丹尼特作了精辟的概括,他认为:“人的心灵本身是人们在重构人脑时为了方便而创造出来的一种人工制品。”[1]
一、戴维森的异常一元论与丹尼特的“心灵祛魅”
著名哲学家戴维森和丹尼特是解释主义的奠基人,他们所创立的解释主义相对于后来派生出来的各种形式的解释主义可看作是经典的解释主义。
戴维森之所以把自己新创的心灵哲学称作解释主义,是因为他对解释有特殊的感情和解释,以至解释成了他的哲学的真正的轴心。他认为,许多传统的问题实质上是解释问题,或可转化为这个问题。例如“什么是意义”这个问题,可转化为:解释者如果要理解一种异邦的语言,必须知道什么?他怎么可能知道这些东西?质言之,从零开始理解一种语言即“彻底的解释”的充分条件是什么?因此意义问题就是解释问题。人们在解释别人的行为时常说他有某某信念和愿望,在戴维森看来,这不能理解为这个人真的有信念和愿望,因为说他有心是由于解释者将信念等归属或投射于他了。因此人有心还是无心的问题完全是一个解释的问题。由于重视解释,可以说戴维森就是分析世界的解释哲学家,就像说伽达默尔是大陆哲学中的解释哲学家一样[2]。
戴维森的对心灵的解释始终与对语言尤其是解释者不理解的言语的解释连在一起。受蒯因“彻底的翻译”的启发,他看到了这样的事实,即在观察人际交流时,人们能相互理解对方的言语和行为,每个人既是说者、被解释者,又是听者、解释者。不仅如此,人们还能对自己完全不熟悉的人及其言语做出解释,例如理解外国人及其言语行为。这意味着,彻底或从零开始的解释(radical or from scratch interpretate)事实上是可能的。现在的问题是,理解、解释他人的话语和行为是如何可能的呢?换言之,要得到这种解释,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或知识?这一问题就是戴维森的解释理论的出发点。他说:“解释理论是要由语言学家、心理学家和哲学家协力完成的一项工作。它的研究课题是一个或多个说话者的语言行为,它告诉我们这个或这些说话者的某些表达式的含意是什么。最后,解释理论能被用来描述每一个解释者所具备的知识。”[3]
通过对解释的条件尤其是非语言条件的地毯式的、掘地三尺的搜索,戴维森发现,人们之所以理解和解释他人的言语行为,是因为他们都有一种解释理论。这理论就是心灵哲学和认知科学常说的常识或“民间”(folk)心理学,即每个正常的人心里所拥有的以信念、愿望心理学为核心内容的、能帮助人完成解释和预言行为的资源。正是由于人们有这样的资源,因此在人们解释说他人有信念等心理状态时,并不是有对实在的反映,而只是把信念等投射于他人身上了。因此我们关于心灵、思想等的观念,不是关于客观存在的心理状态、属性、过程的反映,因为在他看来,根本就不存在信念之类的心灵状态,而是人们为了解释的需要而构造出来,然后强加或归属于人的。对信念等所做的归属,类似于把经纬线归属于地球。从实质上看,这种心灵哲学是一种本体论上的一元论、概念上的二元论,戴维森把它称作“异常一元论”。它只承认一种实在,如人只有一个大脑,大脑中只发生了一种事件,但可用两种语言即心理语言和物理语言来描述。当用心理语言予以描述时,这事件即为心理事件,当用物理语言予以描述时,即表现为物理事件。基于此,戴维森得出了一切心理事件都是物理事件的物理主义结论。这显然是一种彻底的唯物一元论,但它又是异常的,因为他的解释主义强调心理类型不能还原为大脑类型或认知类型。其原因在于:诉诸人做事的理由(如信念等)对行为的解释,具有整体论特征,同时依据的是合理性和准确性/连贯性这样的规范标准,因此截取的是事件中带有宏大特征的东西,根本不同于用物理语言描述时从实在中截取的东西,这样一来,就没有办法用任何系统的方法把心理学所说的信念等事件、状态、功能等与各种大脑状态关联起来,没办法把前者还原为后者。如果解释主义是对的,那么类型同一论、还原物理主义、功能主义就都是错的。由此不难看出,如果说解释主义是物理主义的话,那么它是一种异常的物理主义,用他自己的话说是个例物理主义。
丹尼特的解释主义也强调:世界上不存在客观的、自在的心理现象,当人们根据意向心理学对一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时,它便表现为心理现象,如果改变看待对象的框架或方式,如改用计算或物理的策略,那么它就可表现为计算或物理现象。因此心理现象不是实在的性质或状态,而是类似于工具性的东西。既然如此,他有时甚至主张将它们予以取消、抛弃[4]。他不仅不反对人们把他与戴维森看作是解释主义的倡导者,而且强调自己的解释主义是不同于戴维森的投射解释主义的规范解释主义。根据他倡导的规范原则,人们“应该”或“应当”把信念归属于这样的造物,在特定条件下,他(它)应当有这样的信念。他的任务就是要约束、规范这个“应当”。他说:“我的基本观点是关于解释的约束的。”[5]223也就是说,这种解释主义的任务不是说明心理现象的机制、基础,不是为其在自然界寻找本体论地位,而是为心理现象的解释或归属提供原则和约束性条件,为说人们“具有”意向状态提供限制性条件。丹尼特思想的特点还在于:通过复杂的、迂回曲折的分析路径最终达到了解构传统心灵观念、祛除心灵的神秘性这一目的。下面的结论足以表明这一点,他说:“人的心灵本身是人们在重构人脑时为了方便而创造出来的一种人工制品”[5]12,即心灵不是人身上客观存在的现象,不是人脑的高层次的状态或属性,而是人为解释的需要而加给人、归属于人的。
二、解释主义的“理解问题”与归属理论
解释主义一反长期占主导地位的心理实在论(至少是第二性的存在),且有充分的根据和严密的论证,一经提出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但由于它不无隐晦的一面,因此如何理解一直牵动人心。有这样两种常见的解读方式。一是认识论或方法论解读。根据这种理解,解释主义可归结为一种认识论理论,这种理论揭示了人们具有心理状态所依赖的认识论条件。二是形而上学解读。根据这种解读,解释主义可理解为一种形而上学理论,即一种关于具有心理状态的构成性条件的理论。当然,如此被理解的解释主义只是其最强的版本。因为它断言:我相信有如此这般的事情可为我详尽地加以说明,如可理解为对如此这般事情的相信。在揭示解释主义的实质时,有的人把它归结为证实主义和行为主义。
与上述两种通常的解读方式不同,B.Mölder的理解显得别具一格,他认为这些理解都是误解。在他看来,要把握解释主义的精神实质,首先要认清它所提出和关心的专门的问题。尽管解释主义也关心理解的条件、语言的意义、心理的本质等一般性共同性问题、心理状态是否是自然类型的问题、心理语词是否指称自然类型的问题等等,但他认为,过去人们忽视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具有”问题或归属问题(人因什么而具有心理状态?是自在具有,还是因解释而有?)而将目光聚焦于心理本质问题之上。解释主义尽管有对心理本质问题的间接、附带的回答,但关心的主要的、核心的问题应该是具有问题,即人们为什么以及怎样具有心理状态这一问题[6]197。
为了让解释主义回归他所理解的“正轨”,B.Mölder提出并论证了他的“归属理论”或归属主义。它有对戴维森和丹尼特思想的继承,但却是一种不同于他们的理论。其表现是多方面的,例如就动机而言,戴维森的解释主义主要是为了解决意义理论的问题而提出的。丹尼特则侧重于说明民间心理学的地位,认为不存在与民间心理学原则相一致的、有因果效力的心理状态。而B.Mölder则是要更具体深入地探讨心理解释、归属的内在秘密,同时回应解释主义所面临的一系列理论难题。动机上的差异决定了他们之间还有这样一些不同,如他们对心理的东西的真实性的看法是不一样的,戴维森在特定意义上承认心理状态有其真实性,因为它们就是物理状态。其次,对不确定性的看法不同。另外,戴维森坚持的是个例同一论,而丹尼特对此持否定立场。B.Mölder在这些问题上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就心理实在的本质而言,他一方面强调通常所说的心理现象并不是真实存在的,而是归属的产物,或者说是心理语言运用的结果,因此所谓心理实在具有“赘述的(pleonastic)”特点。这意思是说,物理语言本来可以把它说清楚,但人们又习惯用心理语言去描述,这描述当然有点多余。归属理论的独到之处在于:澄清这个长期被模糊了的事实,即“说明具有这些赘述心理实在的条件和本质”[6]275。完成这一任务的方式就是分析心理语言的运用实践及意义,探讨心理语言被运用的条件。通过分析,B.Mölder得出的结论是:人们具有心理属性其实是归属心理语言的产物,即由于人们把心理语言用于解释人们的行为,于是人们被归属了心理实在。但另一方面,他的归属论又有一般解释主义所没有的下述观点:用心理语言所做的归属只要有根据地做出,就有其客观性。
就归属理论与其他“新解释主义”如纯解释主义、暴露主义的关系而言,B.Mödler的理论属于中间型解释主义。他说:“我倾向于中间型解释主义。因为纯解释主义过分强调解释者的观念,以为有心灵取决于这个观念。”就是说,一个人有心理状态可这样加以完全的说明,即他被解释了,或他是可被解释的。不难看出,“可解释性是一个人有心理状态的充要条件。”[6]80-81这种理论可称作纯归属主义,因为它认为,人有无心理状态完全是一个解释或归属问题。在B.Mödler看来,纯解释主义的问题是让解释主义失去了客观的限制。而暴露主义要么过于神秘,要么不是一个严格的解释主义的形式[6]83。暴露主义(revelationism)是解释主义中最靠近实在论的理论。它强调,意向模式的存在不依赖于他人的解释。换言之,尽管模式的意向性可根据解释来说明,但它的有与无不取决于解释,因为它有其客观的存在地位。暴露主义不同于别的解释主义的地方在于:不把解释当作是人具有心理状态的必要条件,不承认解释者的基础地位。总之,仅在方法论的意义上,它才被看作是解释主义[6]82。相比较而言,归属主义是不太激进的解释主义,其基本主张是:心理状态的归属不只是解释者的一种投射,而且展示了一种意向模式。当然,可解释性又是对这一模式的充分说明中不可或缺的东西。很显然,这一理论有两面性,一方面承认被解释的人有意向的形式,另一方面又承认这种形式离不开解释者的解释。就此而言,它是一种折中性的解释主义。当然由于它强调解释对于人拥有心理状态的必要性,因此这一理论才不是完全的心理实在论,而被归于解释主义阵营。应特别注意的是,尽管它承认意向模式的存在,但又认为这种意向模式是一种“脆弱的”(fragile)实在。这种实在的脆弱性特点,可用“赘述”(pleonastic)属性或事实这一概念来说明。他说:“仅仅在赘述的意义上,才能说存在着意向属性和事实。具有这样的意向属性,得到这样的意向事实应借助它们的归属条件来解释。一方面,归属意向模式不能独立于存在着的意向事实来回答;另一方面,由于归属受到了可得到的材料和解释原则的限制,因此归属不是任意的。”[6]82
为论证上述结论,归属理论按下述逻辑作了阐释:(1)归属概念及其与解释、可归属性、理想归属、任意归属等概念的关系。(2)归属的标准和被归属的心理状态的本体论地位问题。(3)归属的根据与归属的关联度、连贯性问题。(4)归属与心理事件的关系问题。这里拟对最后两点略加分析。B.Mödler之所以坚持带有折中性质的观点,是因为他看到,具有心理状态既受行为根据的影响,又受规范性归属所决定。如果解释者的变化的、相互区别的标准不一致于规范解释者的标准,那么这些标准就不会影响人对心理状态的具有。另外,尽管心理状态的可归属性依赖于解释,但发生于人脑中的过程并不这样,说明这些过程依赖于解释,但它们实在地发生了这一事实则不依赖于观察者[6]196-197。在心脑关系问题上,他强调,即使被归属的心与有此心的主体的大脑有关系,也只能说这种心脑关系是一种解释关系。质言之,用心理术语所做的描述不过是对大脑所做的一种解释,这解释没有本体论承诺。因此,这里的解释关系不同于随附、实现之类的关系。他说:“这里的关系处在解释的层面,因此至少在两方面不同于实现关系,即使后者有解释的元素,但……它是一种形而上学关系……第二,这种关系不包含本原性的赘述的心理属性,只包含后续的属性。”[6]72这就是说,被解释者身上不存在实在的心身关系,即不存在过去所发现的一切心身关系,如突现、随附、还原、同一、实现等。如果说有关系的话,这里只有解释关系。他说:解释主义“旨在为寻找关于心身关系的替代说明提供间接支持。”[6]72由于解释决定了一个人有什么样的心理状态,因此心与脑的关系只能是解释关系,或归属关系。
归属论不仅是心灵哲学中的奇葩,特立独行,新论迭出,而且在解释主义阵营中也保持着自己的鲜明个性。它既提出了许多不同于其他解释主义形式的新颖的思想,对解释主义作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而且也对之作了新的阐释和发展,如用“理想的归属”诠释解释主义的核心概念“解释”,并对解释主义所关注的一系列问题和所提出的一系列观点作了新的论证。在此基础上,还对解释主义所面临的难题以及人们的诟病作了回应,如对人们从心理因果性、现象学性质、自知等角度提出的问题和责难作了新的解答。就其实质而言,归属论在特定意义上是一种物理主义,因为它承认“自然基础是物理的”[6]33。它不赞成实体二元论,当然也不反对关于赘述或多余属性的二元论或多元论,因为正像有各种谓词一样,也存在着许多种类的多余属性。可见,它是一种真正的折中主义。
三、解释主义在创新中发展
解释主义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本身也处在发展之中。我们不妨从它的形态及其思想内容上的创新来说明这一点。在最近的发展中,除了前述的归属主义和暴露主义等之外,还诞生了如下许多新形态。
先看弱化的(weakened)解释主义。这种解释主义是在回应批评者的责难时发展出来的。一种观点认为,解释主义对心灵的看法过于简单化。例如相信者或被解释者表现出来的言行与内心的想法、心情是不一致的,有时根本相反,如他恨死某人,但却说爱某人,并有相应的行为表现。对于这类情况,解释主义就无法做出正确的归属。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过于简单。另外,有时,相信者的言行是虚伪的,并没有相应心理状态发生。有时,有心理状态发生,却没有言行表现。还有这样的相信者,他有足够的能力和办法,在自己有信念时,却不让解释者知道他有信念。这些足以表明解释主义是错误的。为解决这些问题,A.Byrne提出的弱化解释主义认为,这里的解释者是一种“弱化的”解释者,即“有心理内容的第三人称的解释者”。除此之外,“弱化”还有多方面的表现,一是强调被解释的人有心理内容,这心理内容有其基本的存在地位。二是这种新解释主义不仅不隐讳旧解释主义的错误,而且还对之提出了批评。如旧解释主义认为双条件句为被解释者相信p提供了必要条件,A.Byrne认为,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有这样的情况,相信者在被解释时可以设法掩盖自己,如有心理状态而表现出没有,没有心理状态却表现为有,在这种情况下,解释者的解释显然就不是被解释有或没有心理状态的必要条件。换言之,“解释者判断被解释者相信p,对于被解释相信p是不充分的。”三是不认为双条件句提供了必要条件,只承认它提供了充分条件。根据这一弱化,解释主义的基本原则应这样表述:x相信p,其条件是,下述条件能成立,即如果存在着一个有适当知识的理想解释者,他倾向于把信念p归属给相信者。可见,这里的修改表现在把双条件句换成了一条件句。这一修改足以应对反对者所提出的种种驳难,如解释者常作错误的归属。这样一改就允许解释者在他关于相信者信念的报告中遗漏某些信念。A.Byrne强调,尽管有这样的修改,但这种弱化理论仍属解释主义,因为它坚持认为,只要信念归属出现在了解释者的报告中,那么相信者就一定有此信念。
再看D.Pereboom的强硬(robust)非还原物理主义。根据他自己的判断,这是一种“关于特殊心理实在和解释的理论”[7]127-128。很显然,它是戴维森的个例或非还原物理主义的继续和向强硬方向的发展。其动因是要解决困扰非还原物理主义的副现象论难题。根据这一理论,心理实在有特殊的因果力。所谓因果力即据以产生结果的东西,例如某人要赶一趟火车的行为,只能用某些心理状态从心理上予以解释,心理状态之所以有此作用,是因为它们是某种心理属性的例示[7]127-128。他不否认心理因果力有物理的实现,即前者为后者所承担或实现,但是它们毕竟不是同一个东西。他说:“同一性是一回事,没有同一性的实现或构成是另一回事,如果存在着这样的基本的心理因果力,它们有物理上的实现,那么任何这样的个例与微观物理实现基础的关系就不是同一关系,而是实现或构成关系。”[7]135强硬的非还原就体现在这上面。
下面再看U.Kriegel的“更具整体论性质的解释主义”。他自认为,相对丹尼特、戴维森等人的理论而言,他为解释主义阵营奉献了一种“更标准、更具整体性的解释主义”。一般而言,解释主义常常与整体论连在一起,如他认为,只有有办法将内容归属于整个群体时,才能把内容归属于其中的某一个人。这是因为,人的行为容许多种一贯的解释,在这些解释中,将内容归属于一个事项的变化会为将内容归属于另一事项的变化所抵消。这样的整体论体现的是行为解释的特点,因为解释主义必然会导致整体论。不过,他坚持的整体论有这样的特点,即强调存在着无意识的意向性和意向状态,因此他的整体论包含有关于无意识内容的整体论。他说:“关于无意识意向性的解释主义必然导致关于无意识内容的整体论。”[8]88与这种解释主义连在一起的是这样的观点,即归属中的重大错误和不合理性是先天不可能的。这是因为,当几个有一致性的解释出现时,在它们中的选择就会诉诸宽容原则。而这一原则与整体论相结合,就会阻止人们将错误的、不合理的内容归属于某事项[8]88。其次,他的解释主义既坚持一般解释主义所坚持的关于意向性的非实在论或工具主义,同时,在无意识心理问题上,他又有实在论倾向。而非实在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意向性是有用的虚构。这意思是说,它能帮人们对行为做出有用的解释和预言,但它并没有真实的存在地位,就像引力中心、经纬线一样。Kriegel的解释主义承认这一点,但他同时又强调:对无意识意向性的归属一方面有有用性,另一方面又有真实的存在地位,因此不是虚构,而且有用性和真实性必须结合在一起来理解[8]89。
四、评析与思考
解释主义从特定的角度发展了物理主义,至少为物理主义的发展开辟了新的路径,客观上有活跃物理主义研究的作用,因此有理由说它为物理主义在当代的发展做了有益的尝试,值得我们在发展唯物主义的过程中思考和借鉴。毫无疑问,解释主义在解答心灵的本质问题时提出了一种革命性、建设性的思想。它引出的新的有意义的但过去被掩盖、遮蔽的问题是,人们关于心理现象的认识究竟是实在的反映,还是归属或解释的产物?换言之,心灵究竟是真实存在的,还是我们为了解释人的行为而加之于人的?在现实生活中,即使不说一切心理现象都是归属、投射的产物,但至少在许多情况下可看到这样的事实,即对象本没有心理现象,但为了解释的需要,我们真的把心理现象归属于他(它)们了。例如,在解释婴幼儿的许多让人忍俊不禁的行为时,我们常常会说他们有某某信念、愿望、想法等。很显然,他们不可能有这些东西。另外,在解释会话机器人、服侍机器人等有所谓智能的人工产品时,我们常常说他们有某某情感、想法、意图等。这些显然是解释的强加。因为解释主义有这样的解释力和合理性,因此一经诞生就赢得了许多粉丝。
解释主义对物理主义的发展还体现在新解释主义对它的新的回应和解读之中。解释主义面临的经常性的问题是,怎样理解、说明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一般认为,不外两种说明方式。一是用谓词来说明,比如说:说一事件是物理的,等于说有一个物理描述,它足以正确地说明这个事件。换言之,如果用物理谓词去描述,一事件即为物理事件。同样,如果用心理谓词去说明,那么它就是心理事件。二是根据属性例示来说明,如说:如果一事件是物理属性的例示,那么它就是物理事件。同样,如果它是心理属性的例示,即为心理事件。很显然,戴维森用的是第一种说明方式。最近,有学者尝试用后一方式来加以说明。根据这一模式,心理事件同时有两种属性,一是心理属性,二是物理属性,即任何心理事件同时可成为两种属性的例示。如果是这样,那么异常一元论中的一元论就可看作是一种个例同一论,因为它不外是主张:每一心理事件实即一物理事件。当然,不能倒过来说,每一物理事件都是一心理事件,因为有纯粹的物理事件,如飓风。另外,物理事件的特殊性还在于:它可以例示一个以上的属性,如一张桌子既可例示颜色、重量等属性,还可例示形体等属性。由于有这样的观点,被重新阐释的异常一元论便能断言:一物理事件可同时例示这样的心理和物理属性,它既是一中枢现象,又能表现为诸如相信天要下雨这样的信念。换言之,这两个属性可同时属于同一个事件。这种一元论还承认:所有心理事件都能例示物理属性。这一观点强调的是:每一心理事件作为事件是可同一于物理事件的。
解释主义的最大的理论功绩是对心理因果性问题做了大胆的探索,尽管仍有种种问题,但为唯物主义进一步具体说明心理的能动的反作用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戴维森有关心理因果性的观点可这样概括:(1)因果关系是两个事件之间的关系。(2)因果关系是外延性的,即一种因果关系可用多种方式来描述,这些描述的真值并不依赖于我们描述这些因果相关的事件所用的方式。(3)因果关系具有法则学特征。例如,对于每一因果关系来说,一定存在着维持这种关系的规律。这里的规律是严格的、决定论性质的规律。规律不同于关系的地方在于:规律依赖于这样的描述,即述说由特定规律关联在一起的事件类型的描述。从语言上说,“c引起e”这样的单称因果陈述所描述的因果关系一定例示了一个规律。这一理论说明了被归属的心理事件c为什么有因果作用。因为这事件c用心理术语描述即心理事件,用物理语言描述即为物理事件。物理事件的因果作用是没有疑义的。心理事件也是如此,因为它就是用心理术语描述的物理事件。B.Mölder概括说:“在因果关系中涉及的同一个事件可以同时用心理和物理谓词来述说,因而它既是物理的,又是心理的。换言之,既然心理事件个例同一于在因果上关联于另一事件的事件,因此它也有因果作用。”[6]210
B.Mölder鉴于戴维森因果学说有批评者所说的副现象论难题,对物理主义应该坚持的心理因果性学说作了新的改进。他强调:要解决心理因果性的种种难题,首先要对因果解释和因果关系做出区分。其次,要把因果有效性(效力)与因果相关性区别开来,前者是后者的补充。因果关系是自然的关系,而因果解释却是一种合理性关系。前者存在于自然界,发生于两个事件之间,后者是“事实或真实”之间的一种解释关系。他承认因果有效性和因果相关性的不同。但问题是,是什么使一属性有因果上的有效性?他的回答是,在原因事件中,有两类实在,即一是有引起作用的实在,此实在也可称作自然的实在,二是赘述的实在。原因中有因果效力的根源就是第一类实在。赘述的实在仅在扩展的意义上才是实在,它们太抽象,因此在因果上无效力[6]227。当然它们可能是因果上相关的。由于它们没有实际产生因果作用,因此不是因果关系的组成部分,只是在因果解释中进入了因果图式。基于这些分析,B.Mölder得出结论说:能作为原因引起行为的只能是物理的或自然的实在。心理的实在只有因果相关性,因此它不是副现象。既然如此,就能根据心理实在或用心理术语做出因果解释。但是,“用心理术语所做的因果解释又没有必要预设个例同一论或别的类型的还原主义。”[6]230尽管他没有赋予心理实在以自然的原因作用(这种作用只有物理实在有),但又避免了副现象论,否定了心理实在没有因果作用的观点。在他看来,因果作用有两种,一是因果有效性,二是因果相关性。他强调心理实在没有前一作用,但有后一作用[6]231。
当然也应看到,由于解释主义建立在关于合理性和无矛盾性的假定之上,因而又受到了许多质疑,如:(1)认知科学和神经科学已发现了大量还原的证据,因此解释主义否定还原是否面临着与科学的矛盾。(2)解释者对心理状态的归属可能成为解释者的任意投射,如果是这样,怎样判断一种归属比另一归属更好。(3)意识是心理王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似乎不受不确定性的影响,他人的意识肯定不是我们在我们自己身上所经验的东西,因此不是解释主义所说的归属的产物。如此等等。另外,解释主义还面临着许多难以同化的难题,如最突出的是难以说明知觉的现象学性质。所谓现象学性质,即人在有知觉之类的心理状态时所经验到的感觉起来之所是的东西。它的特殊性在于,有对物理过程的依赖性,是其表现出的现象,但又有非物理的方面,如主观性、主观的观点、显现出的质的特点。它既是一般物理主义的难题,更是解释主义的难题。另一难题是难以说明人们客观上具有的自知或自我觉知、自我意识。批评者强调:自知或人有关于自己心理生活的大量知识,这是客观的事实。之所以如此,又是因为人有得到知识的“优越通道”。这通道是直接的,且具有权威性、隐私性、不可错性等特点。解释主义既然认为心理现象是解释、归属的产物,就不太好说明这类事实。
收稿日期:2016-11-3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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